個人貢獻指標:
申請人獲得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表彰的, 分別加25分、20分、15分,包括:創(chuàng)新創(chuàng)業(yè)、勞動模范(含享受勞模待遇的)、道德模范、見義勇為模范、工匠等,同類表彰只計最高榮譽得分;
申請人在本市參與社會服務的,在參加志愿者服務、慈善捐贈、無償獻血等方面做出貢獻的,每項達到標準加2分,最高不超過10分;
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等功及以上獎勵、二等功、三等功的,分別加25分、20分、15分。
其他相關信息:
居住證積分實行“隨到隨積”,每年常態(tài)化申報、查詢、公布。
申請人應在區(qū)(市)縣政府(含成都天府新區(qū)、成都東部新區(qū)、成都高新區(qū)管委會,下同)政務服務中心積分辦理窗口進行申報。區(qū)(市)縣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積分申報材料后,按照職責分工將申報材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審核。
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,確定入戶資格人員,并公示入戶資格人員名單。入戶資格人員應及時辦理入戶手續(xù),逾期未辦理,視為自動放棄。
申請人在居住證積分辦理過程中有異議的,可向市、區(qū)(市)縣兩級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投訴。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,應予糾正。
申請人不得偽造、編造或者使用偽造、編造、虛假的申請材料,不得做出虛假承諾,一經查實,取消其當次申請積分資格,且兩年內其積分申請不予受理;已辦理入戶的,予以注銷,退回原籍.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