積分入戶
申請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,且居住證積分達到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,具備申請積分入戶資格。
(一)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。
(二)申請人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按國家或省市相關規(guī)定參加城鎮(zhèn)職工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和城鎮(zhèn)職工基本醫(yī)療保險,截止申請日上月底上溯計算,按月連續(xù)不間斷繳費滿60個月及以上。
(三)無刑事犯罪記錄及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。
積分申請材料
(一)《成都市居住證積分項目申報單》;
(二)申請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;
(三)勞動(聘用)合同,或登記地址在本市的單位營業(yè)執(zhí)照(事業(yè)單位法人登記證、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);
(四)城鎮(zhèn)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(含上網查詢打印的繳費信息)。
(五)合法住房證明材料。
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,申請人有與積分指標項目一致的情形,還應提供對應材料,并在申報時一次提交。
市公安局劃定居住證年度積分入戶分值線,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。
年度按照《辦法》實施之日起計算,滿一年為一年度。
市政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積分結果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,依據年度居住證積分入戶分值線確定入戶名單,并在“公眾服務平臺”公示3日后公布正式入戶名單(遇節(jié)假日順延)。
申請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證積分結果公開、積分入戶名單公示期間如有異議,可向市、區(qū)(市)縣兩級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或投訴。人口服務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、舉報或投訴后,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,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予以糾正。
符合積分入戶人員,按照公安機關公布的入戶須知提供對應材料,到區(qū)(市)縣公安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(xù)。
申請人應在正式入戶名單公布后60日內辦理入戶手續(xù),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。